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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(yī)、美國專利糾紛概述,滄州亞馬遜開(kāi)店(diàn)?
在美糾紛應對
二、美國專利無效程序
(一(yī))USPTO無效程序類型
單方再審、授權後複審、多方複審、商(shāng)業方法授權後複審(截止至2020年15日失效)
(二)單方再審程序(EPR)
指隻有一(yī)方參與,對于已經批準的專利進行重新審查的程序。
可以由任何人(第三方、專利權人、USPTO)在專利批準後、專利權有效期内的任何時間提出。
證據形式上僅限于公開(kāi)的專利或者是發表的文獻。
挑戰專利有效性的理由僅限于法案的102條所規定的新穎性問題以及103條所規定的創造性問題。
特色:
1、任何人都能進行提出,沒有提出主體(tǐ)的限制。
2、雖然可以由任何人提出,但提出之後請求人在整個審理過程中(zhōng)的參與度極低,并不參與實質性審理的過程中(zhōng)。
(三)授權後複審(PGR)與多方複審(IPR)的區别
(四)授權後複審(PGR)與多方複審(IPR)概述
三、特殊規定介紹
(一(yī))禁反言
1、AIA315條
如果USPTO對PGR/IPR作出最終的決定,申請人、所有真正的利益相關的當事人、和與申請人利益相關的人都不能就同樣的權利要求,針對那些申請人已經提出的或本來可以合理地指出的無效理由,再向USPTO提起無效請求。
2、适用範圍
USPTO的無效程序
法院的無效程序
國際貿易委員(yuán)會的無效程序
3、提起請求時,必須指明真實的利益相關的當事人。
4、若程序停止,未作出最終決定,不受禁反言原則的限制。
(二)立案審核
1、判斷标準
IPR:請求書(shū)中(zhōng)呈現的信息以及專利權人針對請求書(shū)所遞交的答複,顯示出在至少一(yī)個權利要求的争論中(zhōng)請求人有合理可能性占據優勢
PGR:至少一(yī)個權利要求被無效的可能性較大(dà),對于其他專利或專利申請案而言是重要的新的法律問題
2、立案結論
IPR:整體(tǐ)性
PGR:可選部分(fēn)
3、時間
接收到專利以人針對請求書(shū)所遞交的答複3個月以内若專利權人未遞交答複,在遞交期限最後一(yī)天的3個月以内
4、不可上訴
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是終局的、不可上訴
(三)權利要求修改
1、一(yī)次權利要求修改時機
取消任何被挑戰的權利要求
PGR:對于任何被挑戰的權利要求,提出一(yī)個替代的權利要求
IPR:對于任何被挑戰的權利要求,提出合理數量的替代的權利要求
2、如果雙方都同意,爲了進一(yī)步促進雙方和解糾紛,專利權人可以提出更多修改
3、任何修改不得擴大(dà)權利要求範圍或引入新的内容
4、最終決定->複審證書(shū)(Certificateofreexamination)
撤消所有權利要求
确認所有權利要求
授權修改後的權利要求、撤銷被認定無效的權利要求
四、運用分(fēn)析
(一(yī))無效途徑與救濟概覽
(二)PTAB、法院、ITC三者之間的區别
(三)PTAB-IPR程序的優勢
1、專業知(zhī)識豐富的專利行政法官
2、相對法院更快速(12-18個月結案)
3、成本相對較低
4、不以“推定有效”爲基礎
5、優勢證據原則
6、可能有的和解優勢
7、聯邦地區法院案件潛在的暫停
(四)PTAB-IPR程序運用考量要點
1、禁反言原則
2、無效理由的局限性
3、證據形式的局限性
4、涉訴時提起IPR的緊急性
5、申請文件的高質量要求
6、請求人發表意見機會相對較少
7、判決通常滞後于ITC裁定,無效結論的影響力待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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